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