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