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交通、能源、水利、旅游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