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计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