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