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自然灾害威胁区域,予以公告,并组织在该区域边界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前款措施前,情况紧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