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防灾减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