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应急避险的内容。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