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自然灾害威胁区域,予以公告,并组织在该区域边界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前款措施前,情况紧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