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安排,积极配合,主动应急避险。

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协助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自然灾害险情解除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自然灾害威胁区域。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