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安排,积极配合,主动应急避险。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协助开展应急避险工作。自然灾害险情解除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