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安排,积极配合,主动应急避险。
自然灾害威胁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协助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自然灾害险情解除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自然灾害威胁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