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培训和演练,加大对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的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力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无法消除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前款所述单位应急避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