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资料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分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其影响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等内容。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