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作为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重大公共决策,以及涉水规划、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