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调查评价。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