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