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建设。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包括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和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