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建设。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专用水文测站包括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和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