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强化逐件办结,加强对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督导,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