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转变工作作风和推动改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