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分析,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