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分办统筹协调机构(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分办统筹协调机构(部门)对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