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