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通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