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征得代表同意后,可以合并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