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封面专用纸,内容按照基本情况、问题分析、具体建议的格式书写,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