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领衔代表征得其他联名代表同意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