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管理情况:(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土地管理方面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