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管理情况:

(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土地管理方面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