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