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受困人员;

(四)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公开查缉毒品;

(六)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规定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十)大型公共活动秩序维护;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