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三)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报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