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