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