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并及时互相通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