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