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选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将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