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等创新主体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完善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贯通融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