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选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将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