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