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