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停车管理联动指导协调机构的指导下,建立依法委托、协助取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综合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违法停车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