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以设置地桩、地锁、挡车器等方式阻止、妨碍他人正常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二)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的用途,或者停止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使用;(三)破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