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以设置地桩、地锁、挡车器等方式阻止、妨碍他人正常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的用途,或者停止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使用;

(三)破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