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设施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将车辆停放在停车设施泊位内,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车,不得逆向停车;(四)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泊位;(五)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停车;(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