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府投资和扶持力度,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用地供给、商业配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面出台或者实施优惠政策,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以多元投资模式、多种投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