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的停车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