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府投资和扶持力度,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用地供给、商业配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面出台或者实施优惠政策,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鼓励以多元投资模式、多种投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