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统筹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边角空闲土地、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公共设施新建和改建预留土地,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土地保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