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影响正常运营,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挤占出入口、通道和应急疏散设施空间,或者在车站站台、站厅层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