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市和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